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了解,此次《管理办法》是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政策。

据了解,此次《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01
可引入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对于理财子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同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同时,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允许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券商资管产品、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在客户首次购买时均不强制要求面签,客户可以通过网上甚至第三方代销平台进行首次购买,而银行理财产品则强制要求首次购买必须面签,对银行理财的销售便利性影响极大,不利于拓展理财产品的行外客户。
02
提出风险管理要求

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曾刚表示,非标资产的投资限制由“理财总规模(因净值化后改为理财净资产规模)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放宽为“理财净资产规模的35%”,符合子公司和商业银行分离的监管要求,同时在某个层面上放松了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的限额:根据测算,当银行理财产品的净资产规模超过银行总资产规模的11.4%,限制银行理财投资非标的指标就不再是“35%”而是“4%”,而目前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总规模大多超过银行总资产规模的11.4%。
在风险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一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二是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三是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四是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管控、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03
划重点: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制定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同时,也有助于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金融市场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管理办法》 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
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管理办法》 在业务规则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要求?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管理办法》 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允许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管控、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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