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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部署和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的有关工作安排,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制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支持公司治理健全、内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开展资产证券化(ABS)及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进一步丰富参与机构形态,着力推动多层次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
《业务指引》坚持系统思维、市场观念、试点先行的原则,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ABS及REITs业务的制度机制安排。一是申请条件。要求开展ABS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治理健全,业务制度完备,部门和人员配置到位,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规定开展REITs业务。二是申请程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同步向沪深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则及《业务指引》的规定开展评估工作。三是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ABS及REITs业务实施自律监管,并根据监管需要开展业务检查。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银保监会等有关方面,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开展ABS及REITs业务,推动其他类型优质金融机构担任ABS管理人,畅通基础设施资产入市渠道,促进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良好生态,促进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的通知
上证发〔2023〕5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和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提高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3月3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高质量发展,拓宽参与主体范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设置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四)具备健全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体系,涵盖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发行销售、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流程;
(五)资产管理经验丰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管理规模位居前列,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业务相关监管要求。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
本所可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工作,重点关注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指引第二条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本所向符合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的申请人出具无异议函。
第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资格。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参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所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的通知
深证上〔2023〕15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高质量发展,拓宽参与主体范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
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3月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高质量发展,拓宽参与主体范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设置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四)具备健全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体系,涵盖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发行销售、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流程;
(五)资产管理经验丰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管理规模位居前列,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业务相关监管要求。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
本所可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工作,重点关注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指引第二条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本所向符合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的申请人出具无异议函。
第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资格。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参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所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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